取消“免检制度”不合格食品必须召回

 城市晚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2月28日正式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为了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一些社会上发生的问题切切实实地表明,实行免检制度实际上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比如“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就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 


正是基于此,食品安全法才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此外,食品安全法还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同时,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而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为此,食品安全法中还明确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城市晚报 记者 毛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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