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市发[2003]6号
为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规范和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在中编办和国家认监委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部日前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称"中心"),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指导农产品生产、引导农产品消费、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重要措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要求,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技术专家委员会,明确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积极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严格认证程序,地认定工作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产品认证在各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下,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农业部、认监委264号公告)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详细的产地认定办法和细则,加强对产地环境现场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任用管理;同时要严格产地环境检测机构的资质考核,只有通过计量认证并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确认的检测机构,方可承担产地认定的环境检测工作。产品认证要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认监委264号公告)要求,细化分品种的认证细则和规范,加强对产品认证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现场检查组的管理,同时要严格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的筛选、推荐和业务委托工作。凡承担产品认证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是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获得农业部或国务院有关执法部门授权认可的技术事业单位,同时应当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推选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下同)审核确认后,方可承担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工作。
三、突出重点,做好首批产品认证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和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商国家认监委,决定将韭菜、猪肉、鳗鲡等62种重要的食用农产品纳入第一批实施认证的产品目录(见附件1)。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计划,拟在2003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首批获得全国统一标志的无公害农产品。为确保"五一"期间广大消费者能吃到贴有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的放心农产品,请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抓好产地认定的同时,按照首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条件及要求(见附件2),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首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组织申报工作。凡已正式开展产地认定的地区和部门,应当推荐一定比例的农产品纳入首批认证范围,并指导有关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备齐有关申请材料,于2003年4月25日前报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各业务对口分中心(具体的申报联络方式见附件3)。
四、建立监督机制,完善交流制度。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产地认定结果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备案,并定期对认定的产地进行检查;同时请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及时将获得认证的产品目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备案,并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为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将适时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认证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各地区、各部门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管理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联系;有关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备案事宜请直接与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及有关的分中心联系。
附件1:第一批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一 种植业产品
韭菜、白菜类(大白菜、小白菜、菜心、菜薹、乌塌菜、薹菜、日本水菜等)、、茄果类(番茄、茄子、青椒)、甘蓝类(普通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苹果、柑桔 、茶叶、芒果、香蕉、黄瓜、苦瓜、豇豆、菜豆、萝卜、胡萝卜、鲜食葡萄、菠菜、芹菜、蕹菜、香菇、平菇、双孢蘑菇、黑木耳、梨、草莓、猕猴桃、西瓜、桃、大米、菜籽油、饮用菊花、茶用茉莉花
二 畜牧产品
猪肉、鸡肉、牛肉、羊肉、兔肉、鸡蛋、生鲜牛奶、猪肝、蜂蜜、蜂花粉
三 水产品
鳗、草、青、鲢、鳙、尼罗罗非鱼、海带、对虾、大黄鱼、海湾扇贝、中华绒螯蟹、中华鳖、大菱鲆、近江牡蛎、牛蛙、罗氏沼虾、虹鳟、三疣梭子蟹、乌鳢、鳜、黄鳝、克氏螯虾 、海蛰、水发水产品
附件2:首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应是产自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
二、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应当在"第一批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见附件1)。
三、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应当填写《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及要求的书面材料(申请书样本请直接从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ov.cn 下载)。
四、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验要求:
1.凡2002年3月1日之后经农业部有关部级检测机构(或经具有国家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其检验报告视同有效,可作为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免检;
2.未经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的产品,可委托第一批指定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名单可从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ov.cn 查阅)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与申请书一同上报。
3.已获得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原申报材料与全国统一标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要求内容基本相符的,可只填写申请书,原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即可。
附件3: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及各分中心联系方式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光熙门北里15号重庆饭店
邮编:100028
电话:010-64228888-7626、7625
传真:010-64270309
电邮:et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种植业产品认证分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3号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520107
传真:010-65520119
电邮:ov.cn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畜牧业产品认证分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411室
邮编:100026
电话:010-64194646, 64194645
传真:010-64194646
电邮:et.cn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渔业产品认证分中心
地址:北京市永定路南青塔150号
邮编:100039
电话:010-68673907,68673912,68673913
传真:010-68671130
电邮: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