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我市全面实行春季禁渔,在为期三个月的禁渔期,根据《渔业法》,渔民应遵守以下几项条款内容,保障禁渔工作顺利完成。
该法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禁渔期间,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强调,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于在禁渔区或禁渔区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武汉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