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林场是我国农村集体林业规模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国家后备森林资源建设的重要基地。办好乡村林场,对于推动农村林业向适度规模和集约经营转变,全面提高农村林业生产力水平,改善生态环境,繁荣农村经济, 加强基层政权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坚定农民群众的社会主义信念,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30多年来,我国乡村林场建设尽管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但仍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近几年,特别是贯彻中央[1987]20号文件以来,我国乡村林场建设又有了新的发展。为把乡村林场建设推向—个新的发展阶段,现就乡村林场建设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稳定山林权属,巩固现有林场。 乡村林场属于农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发 [1987]20号文件精神, 参照国办发[1989]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乡村林场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山林,凡明确了权属和四至界线、颁发了山林权证的, —定要保持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目前权属清楚但尚未颁发山林权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1990年底前完成发证工作;个别林场的山林确实存在权属争议的,所在地县的林业部门应协助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在继续维护林场经营体制的前提下, 尽快加以妥善解决乡、村、组集体林场不得因行政体制的变动或其他原因改变林场建制,缩小经营规模。各类合作林场,必须以契约形式确定好联营各方的责权利关系,并在合同或协议期满前办好顺延手续或重新签订合同。确属分配严重不合理的,经联营各方协商同意, 可以适当调整分配比例,但不得擅自分山、分林、撤场。
乡村林场对自己经营范围内的土地、林木等自然资源和林场的固定资产要切实加强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破坏。林场兴办的多种经营项目, 是林场生产经营整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按独立经营单位对待,不得无偿划归其它单位或部门经营管理。
二、 因势利导,积极推进乡村林场的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7]20号文件指出:“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 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 已经分到户的,要以乡或村为单位组织专人统一护林,积极引导农民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采伐,联合更新、造林。”各级林业部门要按照中发[1987]20号文件精神,在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 认真落实“谁造谁有, 合造共有”的林业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前提下, 在有利于广集资、 多造林,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增加群众收入的原则基础上,积极引导国家、集体、个体之间,集体之间、个体之间、集体与个体之间和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联合,通过多层次的联合经营,大力兴办乡村林场,把农村林业逐步引上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的轨道。集体现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凡具备办场条件的,都要在明确权属的前提下, 采取群众投资、 投工或通过义务植树等形式,积极创办集体林场, 农户长期丢荒或无力经营的责任山、 自留山, 均应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 采用投山、 投资、 投工入股或折股联营等办法, 组织兴办合作林场。 同时, 要采取优惠措施, 扩大合作领域, 吸引国营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游资,兴办各种联营林场。今后, 凡在集体林地兴建速生丰产用树林基地、名特优经济林基地、飞播造林基地和重点 ;防护林工程,都要认真贯彻“基地办林场、林场管基地”的原则,大力推进乡村林场的建设与发展。
应当看到, 乡村林场不可能承担起农村林业的全部生产建设任务,有相当部分林业生产仍然适宜于分散经营。应坚持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统分结合的原则,对于现在办得好的林业承包户、专业户、家庭林场、 庭院经济等, 要继续予以鼓励。三、正确处理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办场的积极性。 乡村林场收益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群众办场的积极性。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 所有者、 经营者、 生产者之间, 长远、 中期与当前的各种利益关系,在留足林场公益金、公积金、更新造林费和抚育费等生产资金的前提下,确定合理的分配办法和分配比例,既要反对林场积累过少、分光花尽的短期经济行为, 又要克服办场单位挤占投山、投资、投劳者应得利益的错误偏向。 目前, 凡已订立分配合同或协议的,要坚决按原有合同、协议兑现,不得随意改变分配办法和比例;凡未确定分配办法和比例的,蚕以合同形式尽快把分配办法确定下来。
乡村林场的多种经营收入,一般应留场用于发展生产、开展场员培训和改善林场的文化福利事业。有条件的林场,可以比照国营林场的有关办法,逐步改善场员的生活、劳保福利待遇,使长期在场工作的场员收入略高于本地同等劳力的实际收入水平。
四、增加对乡村林场的投入,加快乡村林场建设。乡村林场建设是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资金、物资上予以积极扶持。为充分发挥乡村林场的潜在优势,加快建设步伐,应尽可能增加对乡村林场的投入。
在经济政策上,各地可以比照国营林场的待遇,本着平等、公道的原则,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努力为乡村林场的自我积累、 自我发展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用于农村林业发展的资金,应注意扶持乡村林场。为有利乡村林场的稳定发展,各级林业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乡村林场生产周转金,上下配套,择优安排,有偿使用,定期周转。要努力解决乡村林场对化肥、农药、器械和其它生产必须品的需要,尽可能安排好林场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供应。
五、加强中幼林抚育,巩固现有的造林成果。 由于中幼林抚育缓慢, 目前,部分乡村林场的人工林生长出现衰退。为搞好乡村林场的中幼林抚育,又避免乱砍滥伐,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抚育间伐技术规程要求,对乡村林场急需抚育的中幼林进行分类排队,制订抚育规划,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计划后,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作业设计,严格施工管理和检查验收。抚育间伐材由林业部门组织代销。
省、 自治区、直辖市在下达年度采伐限额计划指标时, 应注意安排乡村林场中幼林抚育间伐的指标,同时,各级林业部门应积极组织资金,择优扶持乡村林场的中幼林抚育。
六、深化改革,不断提高乡村林场的经营管理水平。 因地制宜地建立和完善乡村林场生产经营责任制,是提高林场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各地应加强领导,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集中一段时间对现有乡村林场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在普遍推行场长负责制的基础上, 根据林场的不同类型、规模和特点,因地制宜地建交和健全场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承包经营责任制或其它形式的责任制。条件成熟时,可以逐步建立以增加森林资源和增强经济活力为主要目标的“五包二挂钩”的全员承包责任制, 邮包全面完成营林生产任务、包资源消耗量不超过采伐限额、包多种经营产值和效益增长、包完成林场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包护林防火和安全生产,林场经营者、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应与森林资源消长挂钩、与多种经营的产值和效益增长挂钩、与林场固定资产增值挂钩,并把没,有全面完成营林生产任务、资源超限额消耗、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安全事故等作为否定指标,确定年度责任目标和考核办法,保证林场在对国家和办场单位负责的同时有较多的经营自主权。
乡村林场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按责权利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内部生产经营责任制。在坚持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基础上,应将营林生产、基本建设、多种经营和护林防火等生产建设任务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同时,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完善森林资源、劳动、质量、财务、物资等管理办法,做到责任明确、严格考核、奖罚兑现。
当前,一些地方的林业生产责任制还不够完善,有的“以包代管”,放任自流,有的责权利脱节,影响了农村集体林业的进一步发展。在稳定林权属和保持林业以救稳定性、连续仪的止础上,站台乡村林场经营责任制的健全、 完善,各地应加强领导,从本地林业生产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努力完善农村集体林业生产责任制,使农村林业走上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轨道。
七、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努力搞活林场经济。乡村林场应认真落实“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经营方针,在大力造林育林、不断增加森林资源的同时,要充分利用自身现有条件,因地制宜地开展种植、养殖、加工、服务和运输业等,实行立体开发,综合经营,努力使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经济优势,不断增强林场的经济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林场开展多种经营要从实际出发,有什么条件就利用什么条件,能发展什么就发展什么。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注重实效。多种经营也包括林场林种树种结构的调整,综合利用好本场的各种资源,实行多林种、 多树种结合。
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林场多种经营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要帮助林场搞好多种经营规划、选中港生产经营项目,主动积极地为林场提供信息、技术、 令流通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把乡村林场的多种经营逐步引上投入少、产出多、见效’陕、效益高的轨道。有条件的地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还可以发挥林锡群体的联合优势,集中力量,重点攻关,组织拳头产品和系列产品的生产、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要主动为乡村林场的多种经营排忧解难,在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八、依靠技术进步,努力提高乡村林场林业生产力水平。广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林业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使之转变为现实的生产力,是巩固和发展乡村林场的一项重大措施、乡村林场都应牢固树立科技兴林观念,认真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严格执行各项林业技术规程t规范。大力吸收现有的林业科技成果,特别是在良种壮苗、工程造林、科学管护等速生丰产技术的推广应用上。要重点突破,努力提高造林营林质量☆保证林木速生、优质、 丰产。 同时,在发展多种经营中,也要大力推广和积极吸收各项实用技术,依靠科技兴场。
各级林业部门要把科技兴林和科技兴场作为提高林业生产力水平的突破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乡村林场技术进步的宣传教育、组织实施,做好人才培训、技术推广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工作。要按照分级培训原则,制订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培训、轮训乡村林场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乡村林场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要提倡科研单位在乡村林场建立科研基地,把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生产结合起来,鼓励科研人员到乡村林场传授实用技术,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同时各级林业部门应积极兴办科技兴林示范点,以点带面,指导全面。
九.加强领导,把乡村林场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乡村林场建设真正摆上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都要有负责乡村林场工作的专业机构,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也要配合专职人员。集体林业比重较大的县、旗(市)人民政府、要把乡村林场建设作为林业规模经营、集约经营的重大措施来抓,列为考核林业主管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分类指导原则,加强对乡村林场建设的指导、检查、督促与服务。特别要注意维护乡村林场的合法权益和经营自主权,帮助林场疏通产品流通渠道,搞好产供销衔接。要切实加强林场领导班子的建设,挑选和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能吃苦耐劳、廉洁奉公、懂技术、会经营管理的骨干, 充实林场的领导班子。要加强林场的精神文明建设,改进政治思想工作,特别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场的优良传统,积极开
展劳动竞赛和争先创优活动,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场员队伍真正做到文明办场,育树育人。要指导林场因地制宜地建立完善以经营承包为基本内容的各项经营责任制和生产责任制,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使我国乡村林场建设从形式到内容,从质量到数量有一个新的突破。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