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垦厅(局): 
  现将《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棉花生产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52号文件规定,决定设立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对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的来源,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每年按棉花实际收购量,每担皮棉由财政部补贴0.62元,专项拨付给农业部。 
  第三条 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研究、选育、扩繁以及推广棉花优良品种和病虫害防治两大方面。具体使用范围包括:选育高产优质抗病虫的新品种;泡沫酸脱绒、包衣棉种的推广应用;优良品种的提纯复壮和繁育、推广;引进和开发农药新品种、种衣剂的新剂型和施药器械;棉花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乡级统防统治体系建设及设备购置。 
  第四条 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项目,采取无偿拨款、贷款贴息、每年安排的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中提取1%作为本项目管理费。 
  第五条 财政部商贸金融司负责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当年棉花预计收购量和收购进度,对农业部预拨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 
  (二)会同农业部对审定的项目拨款; 
  (三)审批农业部上报的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四)会同农业部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资金的请款; 
  (二)会同财政部按审定的项目拨款; 
  (三)负责项目周转资金的合同管理和资金回收; 
  (四)负责项目资金管理费的管理; 
  (五)负责向财政部编报年度项目资金决算,并会同财政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目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农业部农业司负责提出年度项目立项指南,下发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垦等主管部门及有关农业科研、教育单位; 
  (二)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垦等主管部门及有关农业科研、教育单位根据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结合本地区情况于每年2月底以前,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分别报送农业部农业司、农垦局; 
  (三)农业部农业司根据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年度总体规划、棉花生产发展方向和各地的立项申请提出重点建设项目;组织专家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综合平衡,择定中标项目,并将审定的项目报财务司,财务司负责拨付项目资金,签定周转金使用合同书。 
  第八条 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垦等主管教育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每年末需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农业部财务司。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农业部财务司。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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