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45/13-1999《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范》和DB4/32-2000《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辖区范围内按照《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地方标准的要求,组织种植及加工的农产品(粮食、蔬菜、水果、茶叶、鲜食用菌、食用植物油等)生产基地。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单位)即基地业主,应具有法人资格或委托法人资格或协会组织团体。
(二)基地具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有可依托的技术保障措施和固定的生产管理模式。
(三)申请人(单位)向自治区农业厅提出申请,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申报登记表”等资料一式三份,送往生产基地所在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自治区农业厅。
三、考核验收工作的组织
(一)考核验收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
(二)由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考核验收工作小组,成员由有关专家和管理、技术人员若干人组成。
(三)考核验收时间由各基地申请人(单位)提出,报自治区农业厅统一安排。
(四)考核验收中进行生产环境状况、农产品样本农药残留量定性检测及定量分析所需试剂、药品及有关费用,由申请人(单位)承担。
四、考核验收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验收材料的准备
申请人(单位)按本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考核验收评分标准表(见附件3)对所属基地进行自查自评合格后,编写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材料。书面向自治区农业厅报送申请报告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申报登记表》(见附件1),并准备好本基地有关验收材料。
(二)考核验收程序
1.预验
(1)由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预验小组进行查定,并委托检测单位对申请企业生产基地的土壤、水质、环境及农产品等依据《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范》或《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地方标准进行检验。
(2)预验小组在现场随机抽样10个以上(单一品种抽查5个)可以上市的农产品样品,进行农药残留量定性检测和常规分析检验,查看是否符合要求。
(3)预验小组根据现场预验及农药残留量检验结果写出查定报告,预验合格后方可进入考核验收。
2.考核验收
(1)考核验收小组宣布考核验收标准及要求。
(2)考核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并听取被考核基地申请人对执行《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范》或《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地方标准实施工作情况的汇报。
(3)考核验收小组按验收项目内容评分标准(见附件3)评分,填写考核评语及结论。
(4)考核验收小组宣布考核验收结论及提出整改意见。
(5)考核验收小组依据农产品样品农药残留量定量分析报告及考核验收结论写出书面材料;报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考核验收合格条件
被考核验收基地必须达到下列条件,方可认定为考核验收合格。
(一)基地应制定有执行广西壮族的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13《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范》或 DB45/32《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保障措施。
1、对农产品生产用水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2、对使用农药有严格的购进、保存、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3、对栽培土壤(基质)种类及使用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4、对肥料有严格的选购、保存、配比、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5、对无公害农产品种植、管理、采收、加工、销售制定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无公害农产品采收和销售有记录登记制度。
6、对农产品农药残留量检测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手段,并实行产品定期检测和检测原始记录登记制度。
(二)基地内不准存放、使用被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
(三)现场随机抽查10个以上(单一品种抽查5个)将要上市的农产品样本,进行农药残留量定性快速检测,农药残留量超标样本数应为零。
(四)在现场抽取的样本中随机选择2至5个样本进行农药残留量或药物残留量定量分析,超标样本数应为零。
(五)按考核验收评分标准评分,综合计分要达到70分以上。
六、批准、公告及监督检查
(一)考核验收合格的基地,由考核验收工作小组签署‘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考核验收报告”后,报经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确认合格的基地,发给合格证书,并在有关报刊上予以公告。
(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提出复审申请重新考核换证。对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基地,应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格证书有效期内需要扩大基地规模的;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对基地土壤、水质、环境、农产品等作必要的抽样检测,由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文同意所扩大的规模。
(三)基地在农产品生产中如不执行《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范》或《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地方标准;造成产品中毒事故的,一切责任由该基地承担。
(四)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考核验收合格证的基地,可申请使用“广西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五)凡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考核验收合格证的基地,每年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随机考核检查,发现不按照《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范》或《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地方标准实施生产的,限其3个月内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即被撤销合格证书,并予公告,并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树立标牌,标明基地范围、规模、审批单位、管理单位、质量承诺,实行社会监督。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广西壮族的自治区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考核验收办法》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