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明确25项新农村税收优惠政策


  千龙网北京讯4月21日 今天上午,在平谷区新农村将军关举办的“税收服务新农村,政策富民奔小康”税法宣传活动中,全国首家“新农村税收服务网站”正式开通。
 
  “新农村税收服务网站”包括办公室简介、动态信息、富民政策、税收优惠、纳税服务、新农村六个版块,集中了中央和地方的新农村会议精神、涉及到“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 

  据悉,为探索新形势下纳税服务新模式,更好地服务新农村建设,平谷地税局专门成立了“新农村税收服务办公室”,为纳税人提供有关服务。他们还对“农家乐”实行专业化服务管理,农民可以在家门口交税,办税成本大幅度降低。 

北京地税明确25条新农村税收优惠政策 

  又讯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关要求,北京市地税局明确一揽子新农村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北京新农村建设 展。 

  这25项新农村税收优惠政策是: 

  1. 农民从事“农家乐“观光旅游服务业务,正常使用 的,可由  单位按开具 金额的1%代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未达营业税5000元起征点的“农家乐”业务,一律免征营业税。 

  3. 对有关家禽生产销售企业实行免征企 业所得税,对取得的相关财政专项补助,实行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4. 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 

  5. 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对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培育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7. 对农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8.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 [2001]124号) 

  9. 农产品初加工免税。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办 [2002]62号) 

  10. 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1. 乡镇企业减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款减征10%的所得税,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94]财税字第1号) 

  12. 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中全额扣除; 

  14. 农业服务项目免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条例第6条) 

  15. 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6. 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民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 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7. 农业生产收入免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 

  18. 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19. 校办农场免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农场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20. 内资渔业所得免税。内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114号) 

  21. 农牧业技术特许权使用费减税。外国企业为农牧业生产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税法第19条) 

  22. 农业投资减免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经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第8条) 

  23. 林业所得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71号) 

  24. 农林义务教育捐赠扣除。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农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1]88号) 

  25. 农村费改税地区农业特产个人所得不征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征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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