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拨付申请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单位】商务部 市场建设司 
      【发布文号】商建农函〔2006〕126号 
      【发布日期】2006-0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200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要求,尽快落实2005年资金扶持政策,进一步调动各地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积极性,做到早落实、早见效,为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打下坚实基础。根据全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现场会精神,现就2005年落实资金扶持政策问题函告如下: 

  一、时间要求 

  2005年度补贴资金采取先报先拨、逾期上报不予保证的方式进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包括业务和财务部门,下同)应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对2005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予以资金支持的通知》(商规发〔2005〕302号)要求,会同当地财政厅(局)进一步加快工作力度,确保在2006年3月31日前向商务部、财政部上报资金拨付申请,同时发送电子版到jsnongcunchu@mofcom.gov.cn。逾期补报的,应讲明原因。 

  二、材料补充说明 

  为确保各省区市补贴资金及时下达,针对部分省区市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材料中发现的问题,对各地上报的资金拨付材料的要求补充说明如下: 

  (一)内容要求 
  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申请表。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盖章及经办人签字; 
  2、本省区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申请汇总表。应包括分企业和地区清单,其中农家店数量应具体到村级店、乡级店的数量,配送中心建设应有银行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 
  3、各试点企业提供的配送中心资金申请及证明材料,应包括配送中心验收合格项目清单。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现有材料要求审查试点企业配送中心银行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无法确认的,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项目贷款银行或审计单位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如银行出具的项目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完工审计报告等。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其他要求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各试点企业提供的材料严格把关,尤其是特别加强对配送中心材料的审核力度,按照文件规定进行严肃审核,确保“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补贴资金安全使用。 
  联系人:王黎民;联系电话:010-85226317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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