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系统国家级与部级质检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农业部科技与质量标准司)在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归口管理农业系统国家级和部级质检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的业务工作,并对质检中心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部各归口业务司(局、办)和有关主管厅(局、委、办、院、校、所)分工指导和督促本部门、本行业质检中心的建设。
  第二条 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农业部筹建计划的质检中心,自筹建计划下达之日起,两年内须完成机构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逾期达不到评审条件者,不再保留筹建资格,须两年后重新履行申报筹建手续。
  第三条 凡已通过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的质检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农业部实施的年度检查制度(简称“年检”)。年检重点检查质检中心的工作质量、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年检”以各“中心”自查为主,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委派注册评审员现场抽查或采取发放标准样品比对实验等办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和安排质检中心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定期申报制度。各质检中心凡需部质量办公室审核、批复的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均应提前两个月书面报告。每年的国家监督抽查、全国统检、全国行业统检和部级监督抽查计划,应于上一年度的九月底前按要求报部质量办公室;年内各季度的国家监督抽查申请报告应于上一个季度的第二个月10日前报部质量办公室。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计划,一律不予安排。
  第五条 建立质检中心定期汇报制度。各“中心”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部质量办公室、部主管业务司(局、办)和有关主管部门汇报一次质检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年底对质检中心全年所做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和汇报。总结和汇报的重点是开展产品质量评价、技术咨询服务、市场商品信息中介和人才培训等质检相关活动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检样合格率情况等。
  第六条 各质检中心应及时收集和了解所检产品国际、国内相关最新技术标准。定期对质检中心检验所使用的技术标准有效性进行检索、审查、确认,严格履行有效性确认手续。经确认的有效技术标准目录应及时报部质量办公室和部主管业务司(局、办)备案。
  第七条 质检中心主任(正职)应由承建单位在职主要负责人担任。中心主任、副主任和中心办公室主任人选应符合农业部(1991)农(质)字第7号部文要求,其变更与任免应由“中心”主管厅(局、院、校、所)提出建议,报部质量办公室和主管业务司(局、办)备案认可。待部质量办公室商部主管业务司(局、办)审核认可复函后,方可履行正式任免手续。
  第八条 凡已通过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的质检中心均应建立正常的文书制度,设立“中心”文件、函件、便笺、介绍信等。不同文种的文件应分类编号。文件所使用的编号应具备文件年度、质检中心特征、文件种类和文件顺序号等要素。
  第九条 质检中心主任(正、副主任)应深入质检工作第一线,参与检测工作的各个流程环节;同时,各工作日应建立主任(正、副主任)值班接待制度,负责当日有关检测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质检业务接待,技术合作洽谈及异议处理等事务。
  第十条 质检中心到部质量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工作(特别是国家抽查、全国统检、全国行业统检、部级抽查、中心筹建和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等),须由中心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按任务部署要求、国家计量认证与审查认可规定和围绕产品质量评价、技术咨询服务、市场商品信息中介、人才培训等方面所开展的工作,亲自主讲,同时递交书面打印汇报材料。
  第十一条 质检中心上报部质量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报告和材料,均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打印成册。避免向主送机关报送复印件。
  第十二条 质检中心要积极向国际同类质检机构学习,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素质,力争三至五年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逐步实现国际间双边或多边认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十三条 质检中心在拓展质检业务工作的同时,要全面加强全体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廉洁、服务的思想,不断强化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心。鼓励和倡导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奉献精神。
  第十四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5年8月29日农业部质量标准司(1995)农(质监)字第21号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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