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行文规范“订单农业”

近几年,我国许多地方的“订单农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这对引导农业结构调整、搞好产销衔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订单农业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实行订单农业的范围还不够广,农产品购销渠道还不畅,农民仍存在卖难问题;有的地方订单合同内容不详细,程序不完善,动作不规范,违约现象还比较突出;还有一些地方对订单农业认识不足,支持不够,流通中介组织发育迟缓等等。为了促进和引导订单农业规范发展,农业部日前专门下发了《关于发展和规范订单农业的意见》。 
  《意见》中指出:订单农业是促进农业市场化的有效手段,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环节。实践证明,发展订单农业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农民通过订单可以减少生产的盲目性和价格波动的不利影响,使其生产的农产品有比较稳定的销售渠道,民按照订单的约定安排农产品生产,可以使生产结构更适应市场需求结构,有效缓解农产品供需的结构性矛盾,单可以反映市场需求,农户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单是条纽带,可以协调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利益关系,约束双方的经营行为,民为了获得订单,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就必须在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加强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上下功夫。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订单农业的重要意义,采取措施,推动发展,促进规范。 
  目前订单农业的五种形式:一是农户与科研、种子生产单位签订合同,主要是签订农作物制种合同,依托科研技术服务部门或种子企业发展订单农业;二是农户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依托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发展订单农业;三是农户与专业批发市场签订合同,依托大市场发展订单农业;四是农户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签订合同,发展订单农业;五是农户通过经销公司、经纪人、客商签订合同,依托流通组织发展订单农业。 
  针对当前在发展订单农业中出现的问题,《意见》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规范订单的运行。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省订单农业的实际情况,提出规范订单的具体办法。首先是规范订单的形式和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方式、违约处理等有关条文和规定;第二是规范订单的主体,明确企业和农民是订单的主体,地方政府、部门不能搞包办代替,不宜出面签订合同;第三是规范合同格式和签订程序,要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依法签订订单。 
  强化订单双方的法律意识。订单是一种合同或契约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订单一经签订,订单双方必须严格履约。农民和企业都要增强法制观念,认真履约,维护订单合同的严肃性。 
  订单任何一方因市场价与合同价不符而不能履约的要通过协商解决。订单双方中任何一方出于自身利益无故毁约放弃执行订单,造成对方损失的,受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 
  地要根据本地的资源优势和农业发展特点,积极培育各类中介组织,发挥他们在发展订单农业、促进农产品销售、提供生产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要发展壮大经纪人队伍,鼓励、组织更多的农民进入流通领域,跑订单,找市场,从事农产品营销活动。同时,要重视对农民经纪人素质的培养,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培训,提高营销水平,增强文明经商、守法经营的意识。 
  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是推动订单农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为此,《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完善农产品市场信息系统、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加强诚信教育等,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为订单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要建立订单农业风险保障机制,降低龙头企业和农民的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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