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需各部门协同推进

外界期盼已久的《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本月上旬向社会公布。《条例》明确提出,对符合规定的各种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了详细解读。 

 两部门负责人表示,《条例》侧重于保护投保农户的利益,针对保险业务的特点,对农业保险合同和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规则都作了相应规定。 

 防范“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现象 

 “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两部门负责人明确了《条例》对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的重要意义。 

 “农业保险是我国农村改革发展政策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的一号文件决定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此后连续几个一号文件都关注农业保险,强调逐步建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党国英对本报记者表示,农业保险一直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支农惠农和富农政策。 

 目前我国粮食生产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生产能力还不稳定,一旦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农民利益面临严重损失。党国英表示,农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帮助农民避免“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的境况。 

 农业具有区别于其他产业的特殊性,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过程,农业保险在解决农业自然风险方面一直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 

 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予以21.5亿元补贴预算,在吉林、内蒙古、新疆等6省区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承保品种已覆盖农、林、牧、渔业各方面,开办区域已覆盖所有省(区、市). 

 “农业竞争力始终是一个比较,不是我们国家农业发展的资源绝对量的问题,农民愿不愿意种,才是最关键的。而农业保险制度大大降低了农民因天灾带来的风险,提高了农民的意愿。”党国英说。 

 经营运作期待多部门协同推进 

 “农业保险目前在很多地方已经在做。”党国英认为,国北京、上海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农业政策性方面的保险业务也开展得比较好。 

 “农业保险法律机制缺失是造成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立法诱因。”参与修订评审《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专家组成员黄英君表示,《条例》考虑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其中,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的规制是最大突破。 

 与今年5月4日公布的《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相比,完善后的《条例》明确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不再将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限定为保险公司。《条例》明确规定,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进行保险活动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事实上,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和高保费率这两个特点,从根本上决定了目前农业保险只能是政策性保险而不能是商业性保险。 

 两部门负责人也表示,国家将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我国《农业法》第46条提出,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 

 两部门负责人表示,为了确保农业保险依法合规经营,《条例》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其偿付能力以及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黄英君认为,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市场准入标准主要是考虑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经验和实力。由于农业保险自身的特殊性,对于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而言,要求也就较高。从承保和理赔两个方面来看,都需要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具备一定的内在条件,譬如,机构数量分布、承保能力、服务水平等。 

 尽管《条例》明确了各部门的相关职责,但农业保险经营运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各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否则可能导致运行不良。党国英提醒,只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农村形势才可能越来越好。(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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